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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企业涉税解析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两种。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制往往采用有限合伙形式,那么合伙人可以全部是法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合伙企业法并没有禁止合伙人全部是法人,也没有规定法人合伙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成立合伙人全部是法人的有限合伙企业。


下面浅谈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全部是法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


增值税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而获利,取得的收益为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对于股息红利、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对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属于有价证券,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可知,转让有价证券属于金融业应税项目,因此对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


私募股权基金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增值税怎样计算呢?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是在所投资的公司上市前进入,所投资的公司上市后退出赚取高额资本溢价收益。私募股权基金因所投资公司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往往成为限售股股东,转让股权时属于限售股转让。对于限售股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因此,私募股权基金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即限售股)应缴纳的增值税=(卖价-所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1+6%)×6%。


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哪里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企业纳税地点为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


企业所得税


例: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甲,是由法人合伙人A、法人合伙人B、法人合伙人C、法人合伙人D投资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法人合伙人A是GP,出资比例为10%;法人合伙人B、法人合伙人C、法人合伙人D是LP,出资比例相同都是30%,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所投资项目按出资比例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目前有投资三个项目:


项目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比例投资于非上市公司E公司6000万,2017取得E公司的分红100万元;


项目2:投资于非上市公司F公司5000万元,合伙人B因其股东会决议F公司公司风险大,决定不投资F公司,所缺资金由A、C、D平均补足,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为:A为20%;C为40%;D为40%。取得转让F公司股权转让收益6000万元(F公司转让时未上市);


项目3:投资于非上市公司G公司6000万元,合伙人D的股东会决议:G公司风险较大,决定本项目投资占比15%,所缺资金最终由合伙人A 出资,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为:A为25%;B为30%;C为30%;D为15%。取得转让G公司股权转让收益5000万元(F公司转让时未上市)。


问: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甲如何缴纳所得税?


1.纳税地点及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合伙人取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法人合伙人应回其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如下: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是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根据上述规定由各法人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项目2和项目3有合伙人未出资和足额出资,项目2和项目3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项目收益。各合伙人取得项目收益如下:


法人合伙人A:


取得项目1收益=100×10%=10万元


取得项目2收益=6000×20%=1200万元


取得项目3收益=5000×25%=1250万元


法人合伙人B:


取得项目1收益=100×30%=30万元


取得项目3收益=5000×30%=1500万元


法人合伙人C:


取得项目1收益=100×30%=30万元


取得项目2收益=6000×40%=2400万元


取得项目3收益=5000×30%=1500万元


法人合伙人D:


取得项目1收益=100×30%=30万元


取得项目2收益=6000×40%=2400万元


取得项目3收益=5000×15%=750万元


4个法人合伙人取得项目1——E公司的分红,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个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甲取得项目1——E公司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4个法人合伙人应按上面计算取得分红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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